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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工粉体工艺装置及设施布置相关要求

发布时间: 2021-11-10  点击次数: 397次
  1工艺装置、生产单元及设施总图布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《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》数值。
 
  2化工粉体装置和散发烃类易燃易爆的有害粉尘装置及生产单元,都应布置在人员集中、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下风向或侧风向。
 
  3甲类物品仓库(棚)硝铵仓库、桶装电石仓库,均应布置在厂区边缘。
 
  4袋装硝铵仓库距甲、乙类生产单元、易燃液体和液化气罐区、全厂性重要辅助生产设施及人员集中场所的距离都应大于100m。
 
  5桶装电石仓库的总图布置,应远离大量散发水雾的设施(如冷却塔),其间距不应小于50m。当布置在下风向时,不应小于100m。
 
  6火灾危险性大的工艺生产装置、生产单元、仓库区及堆场应在四周设置道路。在布置有困难时,可采用尽头式道路,但在尽头应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地。车道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.5m。
 
  7工艺生产装置内的设备宜布置在露天,敞开或半敞开式的建筑物、构筑物内。凡可能释放爆炸性和可燃性粉尘的设备应单独集中布置,以限制和缩小危险区域的范围。
 
  8有火灾、爆炸危险的甲、乙类生产单元的设备、建筑物、构筑物宜布置在装置的边缘。其集中控制的控制仪表室、变配电室、分析化验室等辅助建筑,均应布置在安全和便于管理的地方。
 
  9作业区应设两个以上安全出口,所有门应向外开;车间内部机动车道外缘与大门,设备和其它构筑物间距不得小于1m,一般机动车道宽不得小于3.5m。
 
  上表工艺生产装置内设备﹑建筑物、构筑物之间防火间距(m)10装置内设备、建筑物、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上表规定。
 
  注:防火间距的计算:从相邻的生产单元或建筑物、构筑物最外边轴线或外边缘算起;如有凸出的燃烧构件,应从其凸出部分的最外边轴线或外边缘算起;附有室外设备时,应从设备外璧算起;露天的生产单元应从最外设备的外壁算起;堆场、装卸点从边界线算起;其余部位除注明外,均从围墙或边界线算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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